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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白菊”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福白菊”的种植、加工、经营、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和提高“福白菊”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该证明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于证明“福白菊”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麻城市福白菊产业协会(Fu Chrysanthemum Association of Macheng)是“福白菊”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申请使用“福白菊”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麻城市福白菊产业协会审核批准。
第二章 “福白菊”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使用“福白菊”证明商标的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是麻城市福田河镇地区,按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为指导种植、加工、生产的为“福白菊”。
第六条使用“福白菊”证明商标的产品的外观性状:福白菊呈碟形或扁球形,直径2.5~4.5cm,常数个相连,舌状花类白色或黄色,平展或微折叠,彼此粘结,无腺点。管状花较多,外露。经微波等特殊工艺加工也可呈颗粒状。具体检查指标为:
1、水分,不得超过14.0%。
2、总灰分,不得超过8.0%。
3、重金属,总量≤20.0mg/kg;铅(Pb)≤5.0 mg/kg;镉(Cd)≤0.3 mg/kg;汞(Hg)≤0.2 mg/kg;砷(As)≤0.2 mg/kg。
4、农药残留量,六六六(总BHC)≤0.1 mg/kg;滴滴滴(DDT)≤0.1 mg/kg;五氯硝基苯≤0.1 mg/kg。
5、浸出物,水浸出物不得少于30%;醇浸出物不得少于6.0%;醚浸出物不得少于3.0%。
6、主要含量测定,按干燥品计算,含绿原酸(C16H18O9)不得少于0.20%;总黄酮(flavonoids)不得少于6.15%。挥发油、菊甙、胆碱、木犀草素(luetolin)、氨基酸、维生素等成分含量在进一步检测后由福白菊产业协会制定具体检查指标另行发布。
第七条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经营者,可申请使用“福白菊”证明商标。
第三章 “福白菊”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八条申请使用“福白菊”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当向麻城市福白菊产业协会递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九条麻城市福白菊产业协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60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麻城市福白菊产业协会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产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对产品进行检测。
2、检测和综合审查后,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符合“福白菊”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1、双方签定《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准用证》;
3、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标识;
4、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一条申请人未获准使用“福白菊”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15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麻城市福白菊产业协会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二条“福白菊”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25天内向麻城市福白菊产业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满后禁止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福白菊”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福白菊”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的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
2、使用“福白菊”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麻城市福白菊产业协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会、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福白菊”证明商标管理费使用进行监督;
5、对麻城市福白菊产业协会的工作程序、管理办法进行建议或评议。
第十四条“福白菊”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维护“福白菊”证明商标产品的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麻城市福白菊产业协会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的工作;
3、“福白菊”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福白菊”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福白菊”证明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福白菊”证明商标;
4、及时向麻城市福白菊产业协会反馈消费者对“福白菊”产品质量反映信息。
第五章 该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五条麻城市福白菊产业协会是“福白菊”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和实施,负责对使用该证明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做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第十六条麻城市福白菊产业协会与“福白菊”证明商标被许可人签定的许可使用合同,递交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第十七条麻城市福白菊产业协会为保证“福白菊”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福白菊”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 “福白菊”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八条“福白菊”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麻城市福白菊产业协会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十九条对未经麻城市福白菊产业协会许可,擅自在菊花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福白菊”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麻城市福白菊产业协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福白菊”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规则,麻城市福白菊产业协会有权收回其《证明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的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使用“福白菊”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麻城市福白菊产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福白菊”证明商标的管理费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印制证明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福白菊”证明商标产品的信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