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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进口植物检疫条例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28    

进口植物检疫条例

日本农林省195078日通告第206

 

最后修订:199784MAFF通告第1245

(13次修订,自199841日起生效)

 

(检验数量及方法)

1  在植物保护法(以下称“该法”)8条规定的检验应按照附表1所示的每种植物或每种禁进商品的数量进行。

    2、对前述内容无偏见时,如属以下情况的其中一种,检验可按少于附表1所示的数量进行。

    (1) 进口植物具有该法第6条款第1节规定的植物卫生许可证,或经植检官员背签、认可的该证书复印件,背签内容是植检官员已确认该植物已经过出口国政府机构的检验。

    (2) 植检官员相信在检疫管理方面不会发生任何的障碍,例如对进口植物已经采取特殊的检疫措施。

    3、该法第8条款与番薯、马铃薯、果树、柑蔗、花球茎(包括唐菖蒲、水仙、百合花、郁金香等)、紫云英籽、稻、小麦、大麦、其他各种粮谷、面粉、稻糠、麦糠、油饼及干椰子仁有关的检验,按以下方法执行:

    (1) 对于番薯、马铃薯和果树,染病害的进行灭虫消毒处理,其余的在隔离种植时做后续检验。

    (2) 对于柑蔗,染病害的应进行灭虫消毒处理,其余的在隔离种植时做后续检验。排除已经确认无需隔离种植的病害。

    (3) 唐菖蒲茎应在剥皮后检验,水仙应在进行了热水处理后检验。对于怀疑感染病害的,进而实行隔离种植。

    (4) 百合花、郁金香及其他球茎在检验后,应继续隔离种植,检验那些被怀疑感染病害的球茎。

    (5) 紫云英籽应用1.10比重的盐水进行分类、检验。

(6) 对于稻、小麦、大麦、其他各种粮谷、面粉、稻糠、麦糠、油饼及干椰子仁,应在登船进行了详细的初步检验后方能卸货。

 

(检验通过的标准)

2  该法第8条款的检验在遇以下结果时,应予以通过:

    (1) 当无检疫病虫害时;

    (2) 当应检物品不属该法第7条款第1节中规定的禁进货物时;

(3) 当按该法第9条款第1节和4款第2节中的规定执行了消毒处理(含熏蒸、分拣等,下同)后,确认检疫病虫害已被灭除时;

 

(消毁、消毒处理的标准)

3  该法第4条第2节、第9条第1节规定的处理应按以下标准执行:

    (1)如发现《植物保护法实施细则》(1948年第73号行政令,下称“该细则”)附表2中的检疫病害,则整批货物应进行焚烧(含煮沸消毒、浸埋入海、土埋、熏蒸等与焚烧效果相同的措施,下同)处理。

    (2)就上述各项植物来说,如有关货物只被怀疑轻微感染病害,或植物检疫官员确信在检疫管理方面无任何障碍时,应对整批或部分货物(只在检疫管理的必要限度内)进行焚烧或消毒处理。

    (3) 如货物被泥土污染,则应对该批货物整体或部分进行焚烧处理。

    (4) 当检测出上述(1)中所提病害以外的病害时,应对每一种植物采取附表2中的措施。

    (5) 就上述各项植物来说,如货物只被怀疑轻微感染病害,或植物检疫官员确信在检疫管理方面不会产生任何障碍时,应对整批货物或受感染的部分货物(只在检疫管理的必要限度内)进行焚烧或消毒处理。

    2. 当被检出病害的谷物是用于食品或油料的,而产品将马上进行碾磨、脱壳、榨油,且即将对杂质、废料进行焚烧,对粗麻布袋或其他包装材料进行熏蒸。在这种情况下,植物检疫官员可以在不影响执行以上规定的同时,使该货物通过。

3. 当植物检疫官员收到来自植物、包装材料、集装箱的主人或保管人的申请时,如他确信在监管方面是适当的,则可以在不影响执行节落1规定的同时,允许重新装船、使用该材料装罐头或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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